政策解读:(局外会签)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等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24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 〔2022〕14 号)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支持餐饮住宿企业加快恢复发展,2022年对餐饮住宿企业收取的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减半征收。
二、政策依据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 〔2022〕14 号)
2.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等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83号)
3.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部分企业检验检测费用的通知》(沈财非〔2022〕156号)
三、有关要求
1.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为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 31日。
2.对政策出台前已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各检验机构最迟于 2022年9月30日前退还完毕。
3.对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费用减免和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