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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2023年沈阳市本级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27

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继续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按照《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辽残联发﹝201741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分档减缴政策:(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