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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0-12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公路资产管理,摸清公路资产家底。根据《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3号)《辽宁省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22121号)等规定,沈阳市财政局会同沈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1010日印发《沈阳市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执行范围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934条,分为总则、职能职责、公路资产形成、养护管理和处置、基础管理、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公路资产报告管理、公路资产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全口径反映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明确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管理活动。

二是确定管理职责。《办法》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管理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等3方主体在公路资产管理中的工作职责,构建了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

三是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强调,公路资产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具体核算方法遵循政府会计准则以及《辽宁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执行。

四是明确公路资产基础管理要求。《办法》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对于形成的公路资产及时填制资产卡片,在发生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变更资产卡片信息,保证公路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公路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五是强化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办法》规定,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公路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与数据共享机制。

 六是明确公路资产报告管理要求。《办法》指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撰写本地区公路资产年度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公路资产年度报告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区行政事业性资产年报及年度国有资产综合报告。

七是推进公路资产绩效管理。《办法》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资产绩效管理体系。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源分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管护单位应将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改进和制度完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