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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1-23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要求,根据工作安排,为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工作,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通知。

一、主要考虑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基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中的积极作用,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通知》(辽财资〔2025〕3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应工作要求,旨在做好我市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

二、基本框架

一是编报范围。

二是报送内容。

三是报送方式及时间。

四是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编报范围。全市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按省财政厅规定的决算报表统一格式编制并报送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以下简称《决算报告》)。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数据的文化企业,不需再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

(二)报送内容

市直有关部门报送内容

1.封面、2024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部门所属三级以上企业(含三级)和三级以下重要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电子文档(正式件扫描成PDF版本)。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报送内容

1.封面、2024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按以上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

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2024年度《决算报告》工作应于2025年4月3日前完成。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单位)分别审核汇总所属企业决算材料。《决算报告》纸质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其中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印制。电子数据通过省财政厅统一报表平台(网络地址:http://218.60.149.43:8097/#/login)实行网络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可在平台首页下载;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企业(单位)和集体企业电子数据通过单机版软件报送,软件可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下载。市财政局将于《决算报告》上报后对全市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集中验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将通知转发所属企业或本地区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和要求布置决算工作,并按时组织完成决算编报和汇总报送工作。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决算报告》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2.请各单位提早组织所属企业进行年度审计,于3月28日前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与《决算报告》工作相衔接,可采取年度审计与国企决算填报同步进行的方式,结合第三方审计机构意见,提升报表填报及时性和准确性。

3.请各单位明确单位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汇总报送,于2025年2月8日前反馈《联络表》(详见附件)。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对数据造假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4.请各单位扎实做好《决算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的衔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兴办企业情况的,其报送的所属的一级企业(直接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决算数据,应与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对外投资情况表数据保持衔接。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 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 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