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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3-05

一、背景

为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印发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财会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25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25〕37号)规定,现将开展2025年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继续教育对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  2025 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

本通知所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三、继续教育学分

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网络教育及其他教育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 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完成注册和信息采集,具体操作详见“辽宁会计网”官网《关于辽宁省会计人员在全国平台办理信息采集等业务事项的公告》。

五、继续教育时间

2025年度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其中网络教育学习时间为2025年3月1日—12月31日。

六、继续教育补学

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补学完成2024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分自动传入全国平台。

补学2023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或者2025年4月1日后补学2024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全国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功能模块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补登,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