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加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印发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的通知》(辽财会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辽财会函〔2026〕120号)规定,现将开展2026年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继续教育对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 2026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
本通知所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26年1月1日-12月31日,其中网络教育学习时间为2026年3月1日-12月31日。
四、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辽宁会计网”-“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模块中注册登录,选择学习年度、课程层级,从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附件)中任选一家,进行报名、缴费、选课及学习。课程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等,选择相应层级的继续教育课程,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向上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课程。网络教育学习结束后,学分自动传入全国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