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起草了《沈阳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7月10日,与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联合发文执行。
二、执行范围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政策要领。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给予足够重视,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紧密结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特点,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点要求如下:
(一)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40%以上的招标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
(二)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行评审优惠。具体评审优惠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二部分,依托行业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主管部门要在预算编制环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依托预算约束增强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刚性。招标人应当在招投标活动启动之前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留份额的形式。
第三部分,加强工作协调,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财政、发展改革、工信、建设、交通、水利、卫健、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重点推动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策在建设、交通、水利、卫健、农业农村等本行业工程领域的落地落实。各地工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要求做好中小企业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