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支持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62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脱贫发〔2016〕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切块下达我市和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精准使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将资金分配使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惠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四条 市主要负责扶贫发展资金管理的建章立制、督促指导和资金监管。各区、县(市)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并对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具体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及时分解下达上级切块下达的扶贫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县(市)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分解下达上级切块下达的扶贫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建立健全县级资金管理制度。
扶贫部门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负责项目安排和扶贫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市扶贫办负责向市财政局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开展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指导区、县(市)制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和做好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区、县(市)扶贫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区、县(市)扶贫部门具体负责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及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扶贫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市依据当年脱贫任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村数量、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翻建数量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将扶贫资金切块下达到县。
第六条 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翻建补助标准统一为每户3万元(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未达到3万元的,由省财政下达的扶贫资金中予以补足),市本级对D级危房按每户2万元标准予以配套补贴。各区、县(市)根据省、市住建部门下达的D级危房翻建计划,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积极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本级扶贫资金投入。
第八条 各区、县(市)应按照国家和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以支持产业扶贫为重点,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向,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加贫困人口收入。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各区、县(市)根据本地脱贫规划、脱贫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扶贫项目,建立项目库。要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求,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形成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区、县(市)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事项的,不再继续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应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农业信贷担保等,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鼓励培育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贫困户脱贫。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应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要求,有效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受益,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扶贫工作和扶贫项目,如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第三方监督、社会化服务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并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省级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切块下达到市、县(市、区)。市按照2%的比例,从市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依据各区、县(市)当年脱贫任务,将90%部分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市),10%部分市本级集中使用。各区、县(市)不得在省、市财政扶贫发展资金中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和资金管理方面的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解决,如有结余,作为扶贫资金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扶贫以及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按当年脱贫攻坚任务和省、市下达的扶贫资金规模,编制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备案,并及时将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辽财预〔2016〕273号)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扶贫资金,积极配合扶贫部门按照工程及项目实施进度拨款。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对成熟的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区、县(市)财政部门可先行垫付资金启动项目实施,待市以上扶贫资金到位后,再归还垫付资金,并会同扶贫等相关部门做好备案。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应按照《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沈财农〔2017〕130号)要求,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报告制度。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收回的结转结余扶贫资金,应继续安排扶贫项目,避免扶贫资金闲置。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应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18〕305号),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推动阳光扶贫、廉洁扶贫,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扶贫等相关部门应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检查、验收和项目单位用款审核等管理工作,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应按照《沈阳市扶贫办 沈阳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扶贫办发〔2018〕14号)要求,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告公示工作,提高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监察、财政专员办等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市以上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市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扶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送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和市房产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另有具体规定的,按中央、省规定执行。《沈阳市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财农〔2017〕4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和市房产局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