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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出台地方行政事业单位 数据资产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5-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作用,保障数据资产安全,加快数字沈阳建设,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局联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数据局,印发《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我市全方位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一次创新实践。

《暂行办法》以“全”字为着力点,从数据资产的配置、确认、使用管理、评估、处置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过程监测、应急保障、信息披露和报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我市数据资产管理制度,构建共治共享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一是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全方位监管。从资产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出发,详细划分相关部门的权责,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化,实现数据资产价值二是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全流程管理。明确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格局,在我市数据富集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三是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全周期支持。明确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原则认真落实数据资产管理责任,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四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全效果保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有偿使用方式,发挥政府调节引导作用,夯实数据要素市场运行基础和政府管理基础。今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使用收入,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管理。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加快推进《暂行办法》落实落地,推动数据要素资产化,数据行业产业化,为做大做优我市数字经济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