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栏目列表
部门文件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沈阳市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16

各区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级农业保险机构:

  为扎实推进我市森林保险工作,提高林草经营主体抵御风险能力,激发发展林业积极性,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2022年沈阳市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616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沈阳市森林保险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森林保险工作,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2022年沈阳市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2107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保障林业生态安全为目标,按保成本、低保费、广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保险政策,健全森林保险保障体系,推动森林保险高质量发展,增强林草生产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我市林草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适当降低森林保险费率,扎实推进森林保险各项工作。原则上,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一)保险标的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新植林纳入森林保险承保标的范围)。

  (二)实施地区

  在全市实施。

  (三)保额、费率及单位保费

  不区分林种、树种,实行全市统一综合责任保险,保额提至800/亩,费率降至2.25‰,单位保费1.8/亩。

  (四)保费承担比例

  1.公益林。林农投保缴纳5%,政府补贴95%。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50%、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10%,区县(市)级补贴5%

  2.商品林。林农投保缴纳25%,政府补贴75%。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30%、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10%,区县(市)级补贴5%

  (五)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应当涵盖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洪水、泥石流、雨(雪)淞、暴风(雨、雪)、台风、冰雹、霜冻、干旱等风险。

  (六)保险赔偿

  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致林木严重毁损,为全部损失,全额赔偿;林木部分毁损,为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导致保险林木受灾达到中度、重度以上,未造成林木死亡的,其损失率分别按5%10%计算,赔偿金主要用于灾害防治;如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林木必须清理的,其损失率按100%计算。

  三、规范展业经营

  (一)承保机构

  按照《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二次遴选结果的通知》(沈财金〔2021295号)文件执行。

  (二)保险条款

  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各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森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听取、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农民代表及财政部辽宁监管局意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

  (三)规范经营

  1.承保展业。要充分确保林草经营主体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林草经营主体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林草经营主体投保或限制林农投保。未按保险条款展业的,财政不予保费补贴。鼓励承保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林草经营主体,在下一保险期限内针对林草经营主体缴纳部分给予一定减免优惠。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含)的林草经营主体(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私营(股份制)林场、林草企业、林草种植大户等)可单独投保,100亩以下的林草经营主体可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林业站或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林农集中投保。集中投保的,应当在订立森林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投保面积、森林属性(公益林/商品林)、保险金额、林权证明信息等,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投保清单要求据实填报,信息要全面准确,严禁虚报、谎报。承保机构应将森林保险投保清单在村级或林草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予以公示,或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承保森林保险,以山林权属证明或山林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森林资源统计台账或林草部门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森林保险业务标的基本信息采集的依据。

  承保机构应当对保险标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属和风险等情况进行查验,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资料。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单位,不得将其确定为被保险人。

  2.定损理赔。承保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要加强接报案管理,确保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准确录入。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客观原因难以及时查勘的,应当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承保机构要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提高定损规范程度,准确核定损失数量,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高的,承保机构应委托保险公估机构、林草技术机构等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鼓励承保机构采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开展查勘定损工作。重大灾害损失鉴定要有林农代表和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承保机构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林草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予以公示,或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承保机构应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存在特殊情形的,可由被保险人授权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承保机构应当留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

  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承保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延长损失核定时间,并向被保险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保险赔款原则上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国有或集体林场的理赔资金直接拨付林场基本账户,乡镇村组统一投保的林农个人的理赔资金直接拨付到林农银行卡中。

  3.协办业务。承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协办业务。承保机构可以委托基层林业站等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森林保险业务。包括开展业务宣传、引导林农投保、协助查勘定损等工作,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森林承保机构据实支付。协办业务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如与基层林业站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应取得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并指派协办人员。协办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合规开展协办业务。森林保险协办费用重点用于乡镇、村组办理森林保险业务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部门经费支出,不得乱发津贴、补贴等。承保机构应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包括国家政策、监管要求、经办流程、人员责任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

  各区县(市)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增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本地区森林保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生产组织调度,摸清森林资源底数,为审核保单及编制下年度补贴预算提供参考;指导基层与保险机构加强协作,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发挥专业优势,与承保机构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专家库,参与承保机构成立的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为灾后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和理赔依据,原则上理赔面积5000亩以上省林草部门协助保险公司负责,200亩至5000亩市自然资源部门协助负责,200亩以下区县(市)自然资源协助负责。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按时拨付本级补贴资金,特别是县级财政资金拨付到林草主管部门的地区,林草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承保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规范森林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落实资金,及时拨付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另发)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动态监控。一是认真组织做好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及时编制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准确提供佐证材料。各区县(市)因投保数量超出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向市财政局提出弥补申请。二是及时受理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严格审核承保数据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数据,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季度完成资金拨付。未收到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不得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三是定期与承保机构核对应收保费补贴,对财政部门拖欠的保费补贴,尽快安排资金予以补足;对不属于财政补贴范围的应收账款,督促承保机构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

  (三)加强督导、强化考核

  承保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投案、立案、查勘定损、纠纷鉴定、理赔等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明确查勘、定损、理赔时限,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切实保障林农利益。要加强与林草、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共同搭建风险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森林保险防灾防损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卫星遥感技术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将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从单纯的灾后赔付转为防赔结合。承保机构要加大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投入,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四)加大宣传,扩大影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承保机构要持续提升森林保险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持续扩大森林保险影响力,灵活利用数字媒体、移动媒体,以林农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宣传森林保险。各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网络,在承保、理赔期间以发放宣传册、宣传页、巡回宣传车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让林农了解保险政策,提高森林保险的群众满意度、知晓度和社会支持率,增强广大林农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鼓励国有和集体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按时报送,强化规范

  各地区、各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掌握和跟进森林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将会议、检查、调研、宣传等工作情况形成文字记录、视听影像资料,存档备查。承保机构的保单、台账及查勘定损、公示、宣传等原始资料,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各区县(市)森林保险工作方案于630日前,各区县(市)工作总结于2023116日前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各承保机构宣传、承保情况(含宣传照片)以及森林保险总结按上述时间节点报送。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本《方案》下发之日前已承保的森林保险,按照实际签订的保险合同执行。原沈阳市林业局沈阳市财政局印发的《转发辽宁省林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沈林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沈阳市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沈阳市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