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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沈阳市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16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保障林业生态安全为目标,按“保成本、低保费、广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保险政策,健全森林保险保障体系,推动森林保险高质量发展,增强林草生产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我市林草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

二、承保机构

按照《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二次遴选结果的通知》(沈财金〔2021295号)文件执行。

三、主要任务

原则上,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一)保险标的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新植林纳入森林保险承保标的范围)。

(二)实施地区

在全市实施。

(三)保额、费率及单位保费

不区分林种、树种,实行全市统一综合责任保险,保额提至800/亩,费率降至2.25‰,单位保费1.8/亩。

(四)保费承担比例

1.公益林。林农投保缴纳5%,政府补贴95%。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50%、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10%,区县(市)级补贴5%

2.商品林。林农投保缴纳25%,政府补贴75%。政府补贴中,中央补贴30%、省级补贴30%、市级补贴10%,区县(市)级补贴5%

(五)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应当涵盖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洪水、泥石流、雨(雪)淞、暴风(雨、雪)、台风、冰雹、霜冻、干旱等风险。

(六)保险赔偿

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致林木严重毁损,为全部损失,全额赔偿;林木部分毁损,为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导致保险林木受灾达到中度、重度以上,未造成林木死亡的,其损失率分别按5%10%计算,赔偿金主要用于灾害防治;如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林木必须清理的,其损失率按100%计算。

四、规范展业经营

(一)承保展业

要充分确保林草经营主体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林草经营主体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林草经营主体投保或限制林农投保。未按保险条款展业的,财政不予保费补贴。鼓励承保机构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含)的林草经营主体可单独投保,100亩以下的林草经营主体可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林业站或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林农集中投保。集中投保的,应当在订立森林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承保机构应将森林保险投保清单在村级或林草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予以公示,或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承保森林保险,以山林权属证明或山林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森林资源统计台账或林草部门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森林保险业务标的基本信息采集的依据。

(二)定损理赔

承保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要加强接报案管理,确保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准确录入。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承保机构要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承保机构应委托保险公估机构、林草技术机构等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重大灾害损失鉴定要有林农代表和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承保机构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林草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予以公示,或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发布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线上公示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承保机构应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由被保险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保险赔款原则上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国有或集体林场的理赔资金直接拨付林场基本账户,乡镇村组统一投保的林农个人的理赔资金直接拨付到林农银行卡中。

(三)协办业务

承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保险条例》和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协办业务。承保机构可以委托基层林业站等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森林保险业务,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森林承保机构据实支付。协办业务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森林保险协办费用重点用于乡镇、村组办理森林保险业务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部门经费支出,不得乱发津贴、补贴等。承保机构应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包括国家政策、监管要求、经办流程、人员责任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

各区县(市)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增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本地区森林保险工作。

(二)落实资金,及时拨付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另发)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动态监控。

(三)加强督导、强化考核

承保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切实保障林农利益。建立健全森林保险防灾防损体系。承保机构要加大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投入,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四)加大宣传,扩大影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承保机构要持续提升森林保险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持续扩大森林保险影响力。

(五)按时报送,强化规范

各地区、各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材料。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档工作。承保机构的保单、台账及查勘定损、公示、宣传等原始资料,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沈阳市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