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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1-11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项目主管部门:

为加强沈阳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沈阳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11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落实省、市关于农村环境净化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23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公益性项目中没有资金来源渠道,且必须发生的管护人员劳务报酬、设施维修维护等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的适当补助,纳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负责编制本级承担的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市财政局负责上级奖补资金的分解下达、使用监督,拟定市本级配套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审核拨付、组织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市)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和实施、监督管理、在财政部门组织下具体负责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区、县(市)要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奖补资金安排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

第五条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标准为每村7万元,其中,省财政承担约60%,对省补助后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六条区、县(市)应创新奖补资金投入方式,积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鼓励通过农民筹资筹劳、社会各方面自愿捐赠等方式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建设。

第三章  奖补资金测算分配及下达

第七条奖补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对省财政下达到我市的奖补资金按照村级组织个数(70%)、农村人口数量(30%)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足部分由市与区、县(市)按标准和应承担比例予以补足。

第八条原则上,奖补资金70%部分用于保基本,优先保障各村保洁员工资、环境卫生管理等刚性支出;30%部分用于建机制,重点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和项目运行的维护保障,弥补运行维护费用不足。

第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奖补资金后30日内进行预算分解并下达。市本级配套资金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为目的、以农村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场所和项目的运行维护,重点支持对农民生活影响较大、需求最迫切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

1.村内环境卫生管理运行维护。村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街道清扫等发生的费用和保洁员工资。

2.村内基础设施管理维护。村内道路、桥涵修补维护、农村供水设施、污水排放设施、绿化设施、街路照明设施等运行维护。

3.村内综合服务设施管理运行维护。村“两委”办公场所、文化广场、文体设施等运行维护。

4.村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已有稳定资金来源渠道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如村干部报酬、农村网格员补贴等由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安排的相关人员补助,应由县、乡政府负责安排的垃圾处理、转运等。

2.针对村民个人发放的实物或变相福利,如代缴或免除村民应缴水费、电费、抵顶村级公益事业的筹资款等。

3.其他不应由奖补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奖补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相关项目实施单位配合监管。

第十三条奖补资金保基本部分,由区、县(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各乡镇(涉农街道)所辖村级组织数量、农村人口数等因素,按照保洁员和环卫支出需求,统筹安排、分档制定对各村的补助标准。奖补资金建机制部分,由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本辖区内全部或部分行政村推行城乡一体化运管模式,对农村垃圾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理,推进城乡环境统筹谋划、统一管护运营。

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可继续采取县乡统筹实施或村级组织自行实施的模式,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其中,县乡统筹实施适用于村内环境卫生管理、村内道路管护等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管护项目;村级组织自行实施适用于村内基础设施、文化设施运行维护等低值、零散项目。

区、县(市)要结合所辖各行政村区位条件、村民意愿等,合理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模式,避免“一刀切”,应适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村内综合服务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区县(市)、乡镇(涉农街道)和村级组织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的申报、审核等工作,落实村民民主议事程序,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核拨、公开公示等,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资金合规使用。

第十六条受资金额度限制未完成的项目可转至下年度执行,优先使用下年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县、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31日前,对上年度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村民民主议事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安排和使用效果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每年对市县相关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省对市县奖补资金挂钩,奖优罚劣。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奖补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奖补资金具体管理规定,明确预算安排标准和程序、资金分配原则、测算依据、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要求等,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沈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改〔2015516号)、《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2016年沈阳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标准的通知》(沈财改〔2016139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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