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栏目列表
惠企政策发布
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建设项目(第十二批)申报指南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沈政发〔2020〕21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知发〔2021〕1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十二批)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1日



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十二批)申报指南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扎实推进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沈政发〔2020〕21号)和《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知发〔2021〕1号),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将作为各单位申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十二批)的依据。

一、支持方向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十二批项目主要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补助类项目,且项目所涉及的专利均为有效专利。

二、项目要求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条件

(1)2022年11月以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实际获得贷款,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不存在违约行为。

(2)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出质的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等);

(4)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材料(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质押登记证等);

(5)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等);

(6)支付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7)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4.经费支持

按照《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知发〔2021〕1号)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即,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对贷款企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的50%予以补贴,每个单位每年累计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枨、刘铁军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912 、24011275

(二)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

1.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条件

(1)2020年以来申报主体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保险手续完备;

(2)投保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

3.申报材料(凡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沈阳市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

(2)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专利保费的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获得国家、省示范(优势)企业,省以上专利奖的相关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

(4)申报主体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

(5)保费缴纳凭证;

(6)投保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4.经费支持

按照《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知发〔2021〕1号)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即,对获得国家、省示范(优势)企业的专利、省以上专利奖的专利以及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所涉及专利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其他专利保费按照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5.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巨澜(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联系电话:24011351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地区县(市)知识产权局,经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电子版材料应包括全部申报材料的pdf格式版和项目申报表的word格式版。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规范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2.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个项目内容在多个政府部门重复申报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程序

1.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区县(市)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后推荐至市知识产权局;

3.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社会公示;

4.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并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逾期不予接受。


附件:1.沈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2.沈阳市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


附件1.沈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2.沈阳市知识产权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