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监管,建立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共同打击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纪依法、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强化财政部门监管责任,加强财政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高效贯通协同,形成“相互支撑、衔接顺畅、信息共享、配合高效”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格局。
三、主要内容
(一)职责分工
1.市、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市、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对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3.市、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打击政府采购犯罪行为,对有关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市、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配合各成员单位核实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认证检测、信用情况等信息。
(二)工作机制
1.协调会商机制。建立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商机制,协商、研究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监管和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召开会商会议,会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违法违规线索发现及调查处理协作流程、商议相关成员单位协助调查具体事项、交流执法监管经验与问题解决方案等。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各成员单位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纪检监察机关可视情况参加。
2.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成员单位信息沟通与协作,确保信息及时共享。财政部门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数据;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之间需要查询、调用非公开信息的,在遵守有关保密原则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相互给予支持配合。
3.协同调查机制。各成员单位在调查取证方面进行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工作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由财政部门配合调查。各成员单位在政府采购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等线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核实;通过行政手段无法核实,但存在串通投标犯罪嫌疑的,财政部门可邀请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协作核查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4.线索移送机制。(1)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线索移送。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领域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线索,依法需要立案追诉的,应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移送部门。(2)行政处罚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政府采购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程序完成相关事项确认后,移交财政部门。(3)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5.处理惩戒机制。各成员单位在政府采购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应依法履职,对多部门共同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分别依法处理。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的,应当统一口径、统一公布,保证信息一致性。对在政府采购领域中产生惩戒信息的市场主体,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惩戒。财政部门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公安机关对经判定属于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的,依法开展打击。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监察对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干预或插手政府采购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予以查处。
文件链接:中共沈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沈阳市监察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审计局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领域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