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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辽宁省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7-20


辽财经〔2017〕366号

各市财政局、农委(服务业委):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省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按照国家的相关工作部署,我省继续实行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6号)要求,我们完善了我省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奖励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7年7月11日 

  

 

 

 

 

 

 

 

 

 

 

 

辽宁省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各地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省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按照国家的相关工作部署,我省继续实行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按照动态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根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重新筛选入围获奖县,按因素法直接对县分配奖励资金。 

  (一)奖励入围条件。 

  1.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 

  一是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的县级行政单位。 

  二是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 

  三是在上述两项标准之外,我省可根据粮食生产和商品量排名情况,确定1个粮食生产发展潜力较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级行政单位,报财政部审定后纳入奖励范围。 

  2.超级产粮大县入围条件: 

  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 

  (二)奖励资金分配。 

  1.以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奖励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18%、2%。 

  2.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入围县近五年平均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及上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上述权重测算分配到县。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粮)测算。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分值按各省(区、市)在市、县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汇总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并考虑省间平衡后确定。 

  3.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置最低、最高奖励标准。 

  (三)测算数据来源。 

  测算数据以地方《统计年鉴》相关数据为依据。 

  (四)奖励资金拨付。 

  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后30日内,按规定程序将奖励资金依照中央财政分配结果全额拨付到县级财政。 

  (五)奖励奖金用途。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要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具体使用方案须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二、产油大县奖励办法 

  (一)奖励资金分配。 

  国家根据近三年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菜籽,下同)产量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对省测算分配奖励资金。我省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分配办法,对获奖县分配奖励资金。  

  (二)奖励入围条件。 

  我省根据统计年鉴资料,以近三年大豆、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棉花等6种作物平均产量和出油率折算的油脂产量为因素,将油脂产量排位前10名的县纳入奖励范围。每个入围县奖励资金不低于100万元。首先按油脂产量占比对10个入围县测算分配奖励资金,对其中奖励资金不足100万元的县补足到100万元,其余资金再按油脂产量占比对其他县重新测算分配,最终确定入围县奖励资金。 

  (三)测算数据来源。 

  测算数据以地方《统计年鉴》及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数据为依据。 

  (四)奖励资金拨付。 

  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后30日内,我省按本办法明确的入围条件确定获奖县,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县。 

  (五)奖励资金用途。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具体使用方案须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三、商品粮大省奖励办法 

  (一)奖励资金分配。 

  商品粮大省奖励范围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以粮食商品量、绩效评价情况按98%、2%权重作为奖励因素,直接测算分配到省,由省财政按规定程序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和省直单位。 

  具体分配因素为:粮食生产情况、粮食企业数量、粮油加工能力、地方储备粮企业承储能力、粮食质检和应急体系建设情况、军粮供应体系建设情况,以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相关因素。分配因素及权重每年根据国家及省粮食流通政策确定。 

  (二)测算数据来源。 

  测算数据以地方《统计年鉴》及有关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三)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可采取补助和贴息的方式,也可探索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方式。 

  采取补助的,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补助比例和限额,根据不同实施方向的项目具体情况另行明确;采取贷款贴息的,对与符合条件项目建设相关的一年期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不超过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贷款贴息。 

  (四)资金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基础和发展规划好,主渠道作用强的粮食流通主体,所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以及其他国家及省明确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 补齐部分产粮大县因调减玉米种植、粮食产量下降而减少的资金奖励。 

  2. 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化项目,包括粮食物流园区和物流通道建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升级等。 

  3. 支持“粮安工程”粮库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智能化升级改造,军粮供应体系建设,以及其他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等方面。 

  4. 支持“优质粮食工程”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中国好粮油”行动示范工程,完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等。 

  5. 其他中央及省确定的支持方向。 

  (五)资金拨付程序。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后30日内,依据本办法明确的支持方向,按照省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因素测算拟定,并报经省政府审议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下拨到市的资金,由各市根据省有关部门业务指导文件及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应于资金下达后6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四、奖励资金审批责任追究 

  (一)奖励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奖励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个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1. 在奖励资金申报环节。具体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2. 在奖励资金分配环节。省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奖励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奖励资金拨付后,需要各市细化落实分配到具体项目或单位的,各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分配结果准确性负责。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各市收到资金后,要抓紧分解文件,尽早形成实际支出,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二)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奖励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对违反规定,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财政部批准后取消获奖资格。 

  (二)落实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将按国家要求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的因素,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的地区,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各市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辽财流〔2013〕840号)和《辽宁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辽财流〔2014〕47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相关材料。 

  (三)各市财政部门须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本市各县级行政单位粮油生产情况(按附件填报)及“粮食产量”、“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年末乡村人口数”三项信息市级统计年鉴相关复印件报省财政厅(经建处)。报表中的数据必须与统计年鉴保持一致,并在统计年鉴中进行标注。 

  (四)年度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奖励资金分配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印发的《辽宁省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辽财流〔2015〕30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年县级行政单位粮油生产情况统计表 

________年县级行政单位粮油生产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市财政局、农委











序号

县名

粮食生产情况

产油作物产量情况

年末乡村
  人口数

是否列入当年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范围

填报当年获得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额度

是否列入当年中央财政产油大县奖励范围

填报当年获得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额度

粮食产量

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大豆

棉花

油茶籽

油料作物

花生

芝麻

向日葵

其他油料作物

公顷


万元


万元

合计
















1

辽中区















2

新民市















3

康平县















4

法库县















5

于洪区















6

浑南区















7

沈北新区















8

苏家屯区















9

甘井子区















10

旅顺口区















11

金洲新区















12

长海县















13

瓦房店市















14

普湾新区















15

庄河市















16

海城市















17

台安县















18

岫岩县















19

千山市















20

抚顺县















21

清原县















22

新宾县















23

本溪县















24

桓仁县















25

东港市















26

凤城市















27

宽甸县















28

黑山县















29

义县















30

凌海市















31

北镇市















32

太和区















33

锦州开发区















34

盖州市















35

大石桥市















36

老边区















37

鲅鱼圈区















38

阜新县















39

彰武县















40

辽阳县















41

灯塔市















42

太子河区















43

弓长岭区















44

铁岭县















45

开原市















46

昌图县















47

西丰县















48

调兵山市















49

清河区















50

银州区















51

北票市















52

凌源市















53

朝阳县















54

建平县















55

喀左县















56

龙城区















57

双塔区















58

铁岭开发区















59

大洼区















60

盘山县















61

双台子区















62

兴隆台区















63

绥中县















64

兴城市















65

建昌县















66

连山区















67

南票区















68

龙港区















69

宏伟区















70

白塔区















71

文圣区















72

元宝区















73

振兴区















74

振安区















75

凌河区















76

古塔区















77

大连高新园区















78

大连保税区















79

大连长兴岛















80

大连花园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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