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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3-29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辽财库〔202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认真梳理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本信息,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同时按照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编制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2020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地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二、工作要求

1.各地区应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即在“货币资金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其他财政存款”,反映除社保专户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余额;在报表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反映社保基金专户资金余额。

2.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推动政府财务报告与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等之间的数据共享。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等重要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政财务风险。

3.各地区、各部门应在总结以前年度编制情况基础上,深入研究《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严格执行编制主体范围、报表种类、编制方法、抵消调整规则等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审核工作,不断创新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效率,杜绝基础性错误,提高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报送时间

    1.市直部门应于4月10日前将本部门纳入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清单电子版及盖章后的纸质版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于5月10日前通过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及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

2.区县级财政部门应于4月10日前将本地区纳入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清单电子版及盖章后的纸质版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于5月10日前通过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将本地区2020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同时报送区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本地区编制的工作总结(电子版),工作总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3.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综合财务报告联系人:林芊廷,联系电话:024-22873735;

    部门财务报告联系人:陈雪,联系电话:024-22873735。

    附件:纳入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