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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0-28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各级财政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20211028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含奖补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农村综合改革相关项目计划的制定,落实市本级应承担的资金,监督和指导各区、县(市)财政落实本级承担的资金,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组织各区、县(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项目建设。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并按程序规范各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各区、县(市)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村综合改革相关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在财政部门组织下具体负责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省和市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村级党建工作经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第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等情况,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奖补资金

  第七条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建设项目。

  第八条各级财政对一事一议村内道路路面建设给予奖补,所需奖补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70%,对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苏家屯区,市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15%;康平县为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以上财政承担奖补资金的80%,市与县分别承担15%5%;对其他涉农区,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20%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其所使用和管理的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分别从本级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中按不超过2‰和10‰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本着专款专用、从紧节约、规范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文本制作、项目库管理,项目实施的督查、检查和验收,项目公示与宣传、项目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维护运行等支出。

第十条村内道路建设项目路面施工前,区、县(市)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年度计划,可预先拨付30%的奖补资金到施工单位或乡镇财政,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向施工单位或乡镇财政拨付资金,竣工前支付至奖补资金90%;项目完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再支付5%的奖补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剩余的5%奖补资金为质量保证金,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四章 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用于村内道路硬化(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内道路计划中安排)、村庄亮化、卫生净化、环境美化、村屯绿化、管理优化等“六化”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对美丽乡村示范村项目建设给予奖补,平均每个示范村补助100万元(不含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奖补资金),对重点美丽乡村示范村原则上可以连续投入两年。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奖补资金,省以上财政承担70%,对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苏家屯区,市与区、县(市)财政各承担15%;康平县为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以上财政承担奖补资金的80%,市与县分别承担15%5%;对其他涉农区,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20%

第五章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利用村级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对每村奖补资金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省以上财政每村补助金额80万元,市和区、县(市)财政每村共补助20万元。扣除省以上部分,市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80%补助,对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给予50%补助。各区、县(市)可结合自身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扶持村的补助金额。

第六章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用于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相关人员补助、其他必要支出等。

第十六条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标准为每人28196元,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可在其原基本报酬基础上提高20%。村办公经费补助标准:大村每村每年2.8万元,小村每村每年2.6万元。相关人员补助标准:正常离任正职村干部满9年或三届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200元;村级动物防疫员误工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村计划生育中心户长误工补助为每人每年600元。扣除省转移支付等缺口部分,市对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给予40%补助,对铁西区(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和市内区农村部分给予20%补助。以上为现行补助标准,后期按省市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章 村级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村级党建工作经费用于培训党员,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购买或维修党员活动器材,维护村级活动场所设施,用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八条村级党建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每村每年2万元。扣除省转移支付和市固定基数部分,市对区、县(市)(含市内区农村部分)给予40%补助。

第八章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用于以满足农民生活需要为目的、以农村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场所和项目的运行维护,重点支持对农民生活影响较大、需求最迫切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村内环境卫生管理运行维护、村内基础设施管理维护、村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市按农村居民每人42元标准安排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奖补资金,其中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负担12元、15元、15元。各区、县(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15元标准安排本级奖补资金。

第九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按照省下达计划和市本级资金需求编制农村综合改革相关项目年度计划,纳入市本级预算安排。市财政局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当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给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各区、县(市)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接到中央和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在30日内将预算分配下达给区、县(市)财政部门,并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应承担资金,与中央和省市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区、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分解到项目,严格遵守资金拨付使用程序,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

  第二十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的,按照各区、县(市)的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上年省级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采用项目法的,按照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两年内必须使用完毕,未使用完的按照省、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要求对各区、县(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年底就一事一议村内道路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对各区、县(市)进行工作绩效考评,实行各区、县(市)自评与市财政局统一评价相结合。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分配下一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落实和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要按照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和经费保障目标要求,加强项目调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确保完成当年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市)要强化对乡镇(街道)的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考核,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支付、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要采取收回资金、停止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审批、减少资金安排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各区、县(市)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公示相关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资金分配结果以及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并督促村(居)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沈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待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适时调整完善。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