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沈阳市解决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解决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解决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以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的方式,解决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低于地方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而设立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生活补贴是指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额。
第四条 各区县相关部门应按照《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享受生活补贴政策的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范围。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下划基数,不足部分区县自行负担方式安排。按照分级负担为主,省以上对地方适当补助的原则确定各级负担比例,其中:中央对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全额负担,并对省属、市属及以下企业分别负担20%;省对省属企业负担80%,并对市属及以下企业负担20%;市本级对市属企业负担60%;区县对区县属及以下企业负担60%。市以上负担金额按2014年各地区清算数上浮20%确定各级下划基数,其中:中央下划基数为2080万元、省下划基数为423万元、市下划基数为341.9万元(各区县具体补助基数详见附表)。
第六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及补助资金按月发放的原则,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发放到位,管理高效,保障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得到及时落实。
第七条 各区县负责待遇核定的相关部门在核定原已退休教师养老待遇差额时,应当以原教育机构所在的区县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类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参照标准确定,所在区县无同类教育机构或同类人员时,可以我市内相邻区县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为参照标准。
第八条 在实施解决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过程中,如国家统一出台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涉及的退休教师可由各区县负责待遇核定的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对由于国有企业、学校注册地址跨县区变更等导致属地管理区县不一致的,变更当年不调整相关区县补助基数,由转出区县和转入区县自行商定补助资金调整及发放主体等事宜,达成一致后形成调整情况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不得影响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次年由市财政局按照变更情况调整下达补助基数。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负责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的各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包括人数增减变动情况、补助基数支出情况及区县自行承担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每三年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根据各区县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适时调整补助基数。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对补助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范和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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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补助基数表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地区 | 补助基数 | ||
小计 | 中央、省级财政 | 市级财政 | ||
合计 | 2844.9 | 2503 | 341.9 | |
1 | 大东区 | 742.9 | 703 | 39.9 |
2 | 和平区 | 166 | 149.4 | 16.6 |
3 | 皇姑区 | 528.8 | 505.9 | 22.9 |
4 | 康平县 | 16.7 | 16.7 | 0 |
5 | 辽中区 | 0.3 | 0.3 | 0 |
6 | 沈北新区 | 94 | 94 | 0 |
7 | 沈河区 | 174.8 | 122 | 52.8 |
8 | 苏家屯区 | 272.8 | 253 | 19.8 |
9 | 铁西区 | 789.9 | 600 | 189.9 |
10 | 于洪区 | 48.7 | 48.7 | 0 |
11 | 浑南区 | 10 | 1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