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解决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沈阳市解决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一、主要考虑和基本原则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沈阳市解决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将现行的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同时对加强对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要求,促进该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管理级次及方式。继续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县按照《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负责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助专项资金的核定、管理及按月发放。
二是进一步明确专项补助资金来源。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下划基数,不足部分区县自行负担方式安排。市以上负担金额按2014年各地区清算数上浮20%确定各级下划基数。对由于国有企业、学校注册地址跨县区变更等导致属地管理区县不一致的,变更当年不调整相关区县补助基数,由转出区县和转入区县自行商定补助资金调整及发放主体等事宜,达成一致后形成调整情况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不得影响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次年由市财政局按照变更情况调整下达补助基数。
三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报告。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负责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的各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国有企业原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包括人数增减变动情况、补助基数支出情况及区县自行承担资金支出情况。
清算。市财政局将每三年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根据各区县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适时调整补助基数。
绩效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对补助资金发放的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监督检查。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范和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