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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3-17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预算编制管理

    购买主体应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据应编尽编的原则,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对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编制本单位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格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和范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重点是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编制要依法依规,并按照部门预算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服务项目的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同本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批复、同步公开。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指导工作,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合理性。

(二)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购买主体应按照已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开展具体工作。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每半年需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三)进一步强化决算管理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决算是按照每年部门决算和政府购买服务决算要求开展的。各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应按照该年度实际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在部门决算的总体要求下,按时报送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区域政府购买服务决算,做好决算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购买主体应按照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中有关预算公开的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同部门预算一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绩效管理工作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绩效管理要求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购买主体作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运行,各部门应当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为准则,对服务项目全部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和纠正,确保财政资金的合规、高效使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应按照省、市相关政策,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沈阳市财政局

                                2021317

    (此件公开发布)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预算编制管理

    购买主体应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据应编尽编的原则,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对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编制本单位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格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和范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重点是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编制要依法依规,并按照部门预算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服务项目的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同本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批复、同步公开。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指导工作,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合理性。

(二)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购买主体应按照已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开展具体工作。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每半年需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三)进一步强化决算管理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决算是按照每年部门决算和政府购买服务决算要求开展的。各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应按照该年度实际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在部门决算的总体要求下,按时报送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区域政府购买服务决算,做好决算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购买主体应按照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中有关预算公开的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同部门预算一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绩效管理工作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绩效管理要求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该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安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

三、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购买主体作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序运行,各部门应当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为准则,对服务项目全部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和纠正,确保财政资金的合规、高效使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应按照省、市相关政策,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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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 :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方法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 :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方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