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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编报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2-08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辽财资〔202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的编制范围、编报内容等均按照财资〔20221号文件执行。

  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组织编制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组织编制工作。

  3.报送时间。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务必于202232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报表汇总表、填报说明及分析报告。

  4.工作要求。资产年报是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落实各级政府每年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的重要基础。一是各单位要积极行动,高度重视资产年报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报送。要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全面纳入核算和管理范围。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是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按照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相关要求,做好资产盘点,规范会计记账核算,全面准确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加快推进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三是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一年来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建议等,并在分析报告中予以体现。四是各单位在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保障同口径资产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并将同口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5.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在资产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资产处联系。

联系电话:024-22873789

  沈阳市财政局

  2022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辽财资〔2022〕16号).pdf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编报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编报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