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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14

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辽财资〔2020〕2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晰责任,强化管理

各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本地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明确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在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单位在固定资产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从严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配置标准从严控制新增、更新固定资产。对配置房产、车辆和大型专用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在入账前应当及时向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备。对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必须履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并依据批复意见及时调整相关账务,办理产权变动等手续。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应当继续使用。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当在加强内部调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对外出租出借的方式,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避免低效运转和闲置浪费。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合理配置,开展闲置固定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工作,进一步推进固定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建设。

三、加强基础管理,规范管理行为

各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并定期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房产、土地和车辆等重要固定资产事项,各单位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配置、使用和处置。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处置,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应当按照产权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资产权属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要求,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调整固定资产账簿,确保账实相符。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