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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07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辽财库〔2022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 号)规定,认真梳理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本信息,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同时各地区按照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编制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2021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地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二、工作要求

1.各地区应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前联系本地区编制办公室,取得编办口径的单位清单,对比梳理核定本地区财务报告编报单位清单,并对差异单位作出合理说明,做到不重不漏,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准确性。

2.各地区应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即在货币资金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其他财政存款,反映除社保专户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余额;在报表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反映社保基金专户资金余额。

3.各地区、各部门应丰富政府财务报告审核手段,采用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等方式,确保填报数据规范准确。各地区、各部门应将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与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资产决算、国有企业决算及沈阳市地方政府债券2022年还本付息计划报表等可对应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核准差异原因及上下年增减变动原因,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4.2021年度政府财务报告正式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务报告模块编报,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学习省财政厅培训视频及一体化财务报告模块操作手册,熟悉新系统各项功能,规范使用新系统编报数据,确保编报数据准确性。

三、报送时间

1.市直部门应于520日前将本部门纳入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清单、差异说明电子版及盖章后的纸质版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及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

2.区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20日前将本地区纳入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清单、差异说明电子版及盖章后的纸质版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本地区2021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国库处。同时报送区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本地区编制的工作总结(电子版),工作总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3.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财务报告联系人:林芊廷,联系电话:024-22873735

沈阳市财政局

20225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纳入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内的单位清单.xls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