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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会签)沈阳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联合转发辽宁省财政厅等5五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16

各区、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269号)转发给你们,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211日起,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两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适用的预算科目为: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并在备注栏填列项目相关信息(包含地块名称等)。

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对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适用的预算科目为: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对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推送《费源信息表》(适用的预算科目为:10307140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四、税务部门依据《费源信息表》通知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保按照《费源信息表》缴入准确预算科目。

1.对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缴入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

2.划拨土地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土地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等费用,缴入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科目。

4.依法承租土地应缴纳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已出让土地分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缴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科目。

5.按规定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入10307140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科目。

6.按规定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入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五、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相关信息推送及时、记账准确,并按月对账保持一致。

电子税务局全面运行前,信息传递通过手工方式,税务部门负责汇总两项收入入库信息表,于每三个工作日推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

电子税务局全面运行后,通过电子税务局传递信息。

六、各区(不含辽中区)财政局负责即时将税务部门推送的两项收入入库信息表抄送市财政局经建处与国库处,同时即时向市财政局经建处告知项目自然情况(地块名称、宗地编号、用地性质、竞得人、出让面积、成交总价、成交日期、缴款情况等)。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辽财税〔20212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缴入的两项收入,由税务部门梳理汇总入库信息表,于一个月内一次性推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不含辽中区)财政局收到上述入库信息表后,即时抄送市财政局经建处与国库处。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

沈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2516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局外会签)沈阳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联合转发辽宁省财政厅等5五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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