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269号)文件规定,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沈阳市财政局联合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转发了上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二、具体工作要求
文件主要包括八项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
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对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推送合同和《费源信息表》;对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即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推送《费源信息表》。
四、税务部门依据《费源信息表》通知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保按照《费源信息表》缴入准确预算科目。
五、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相关信息推送及时、记账准确,并按月对账保持一致。
电子税务局全面运行前,信息传递通过手工方式,税务部门负责汇总入库信息表,于每三个工作日推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
电子税务局全面运行后,通过电子税务局传递信息。
六、各区(不含辽中区)财政局负责即时将税务部门推送的入库信息表抄送市财政局经建处与国库处,同时即时向市财政局经建处告知项目自然情况。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辽财税〔2021〕2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于已缴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税务部门梳理汇总入库信息表,于一个月内一次性推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区(不含辽中区)财政局收到上述入库信息表后,即时抄送市财政局经建处与国库处。
文件链接:(局外会签)沈阳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联合转发辽宁省财政厅等5五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