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外会签)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等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5-24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等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商务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部分企业检验检测费用的通知》(沈财非〔2022〕156号)文件下发前已收取的餐饮住宿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各检验机构应尽快将应退还的部分主动退还给相关餐饮住宿企业,并按(辽财税〔2022〕83号)文件规定的时限退还完毕。
二、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检验机构认真落实收费减半政策,并于每月结束后 2日内将本地区收费减免情况,包括惠及企业户数、减免金额等分别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月结束后3日内将汇总全市收费减免情况报市财政局(非税处)。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局外会签)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等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局外会签)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等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