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所转发的关于建立与地方财政资产管理信交流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25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与地方财政资产管理信息交流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辽财办发函〔2023〕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认真落实资产管理信息交流工作要求。按照《通知》要求,对照《通知》明确的信息编报内容,重点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国资国企改革工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信息要突出资产重点工作,提炼工作方式方法中的创新点和关键点。
2.规范信息报送。各区县资产管理部门信息材料需经单位内部程序审定后以纸质文件形式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报送至市财政局资产处,企业国有资本管理信息报送至市财政局企业处。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资产处 沈弈然22828203
市财政局企业处 李晶莹22828230
沈阳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5日
附件: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与地方财政资产管理信息交流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辽财办发函〔2023〕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