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国资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为规范公路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确保充分发挥公路功能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沈阳市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
第四条 公路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经营性公路、专用公路资产情况并设置资产备查簿;审核、汇总、报送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建立健全公路资产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公路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管护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将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上报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公路资产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公路资产形成、养护管理和处置
第九条 公路资产形成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受让、移交等。
第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公路资产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 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公路资产运营管理和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并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应当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履行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盘活存量公路资产,加强存量资产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路网效益。
第十四条 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资产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具体核算方法遵照政府会计准则以及《辽宁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试行)》(辽财会规〔2021〕1号)等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路资产形成后应当建立公路资产信息卡,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公路资产信息。公路资产计价方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管护单位负责填制本单位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信息卡,要加快未入账的存量公路资产的入账工作,对新增公路资产及时入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填制经营性公路资产信息卡、收集填制专用公路资产信息卡。
第十八条 公路资产因国家政策原因、改扩建、划转、报废报损、价值变化等发生信息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公路资产信息卡片,保证公路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应当遵循“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原则,定期对公路资产进行盘点和对账。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公路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以及公路资产数据与交通运输行业数据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维护、安全共享”的原则,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公路基础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资产数据信息,满足公路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经费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
第六章 公路资产报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暂全部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并对权属问题作出说明;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
第二十五条 管护单位应当将公路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逐级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包括:
(一)公路里程、入账价值等基本情况;
(二)公路资产相关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公路资产形成、养护运营、处置、收益等情况;
(四)公路资产相关工作管理情况、取得成效、面临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负责审核汇总市本级所属管护单位公路资产基本情况、负责或组织有关单位填写公路资产信息卡的经营性公路资产、专用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中,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将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将公路资产年度报告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区行政事业性资产年报及年度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以及按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的审议意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将整改落实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督责任,组织、监督所属管护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同级财政部门。
管护单位应当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落实整改具体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七章 公路资产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路资产绩效管理体系,围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效果。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公路资产年度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和评价等工作。管护部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细化明确本单位年度公路资产管理目标。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资源分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管护单位应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改进和制度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信息更新及时,依法维护公路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可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公路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