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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在全市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6-12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承保机构市级分公司: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辽宁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辽财金〔2024〕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方案

(一)实施地区及险种

2024年,在产粮大县全面开展玉米、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具体按《2024年沈阳市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执行。非产粮大县根据各区、县(市)耕种实际情况和反馈意见,全面开展玉米、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

(二)保额、费率及保费承担比例

非产粮大县玉米、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额、费率与产粮大县完全成本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保费承担比例与物化成本保险政策保持一致。

二、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实施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有利于进一步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提升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各区、县(市)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承保机构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国家政策落实落地,让政策红利惠及广大种粮农户。

(二)做好政策宣传

各区县(市)、各承保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以及宣讲会、宣传单、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向广大种粮农民解读保险政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提升服务质量

各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范承保理赔行为,切实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尊重农户意愿,不得限制农户自主选择投保物化成本保险或完全成本保险(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但不得重复投保。要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四)做好相关申报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非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投保需求调查、补贴资金测算等工作,及时将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相关资金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市财政局。同时,有意愿在2025年开展玉米种植收入保险的区、县(市)要做好申报工作,于7月3日前将申请文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辽财金〔2024〕129号)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辽财金〔2024〕129号).docx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在全市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在全市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