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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29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929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24152号)、《辽宁省农村环境标准化管理指南》(辽农领办〔202433号)、《沈阳市农村环境标准化管理指南》(沈委农领办发〔20243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环境整治资金”),是指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包括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为支持全面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农村更加干净、整洁、美丽而设立的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环境整治资金补助对象为全市9个涉农区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和其他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的市内区。

第四条  环境整治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先干后补、结果导向,奖先促后、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区县和市本级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定年度目标任务,指导和督促区县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按照省要求负责明确绩效考评方式,健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具体任务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各归口专项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定本部门专项年度目标任务,督促区县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做好归口负责项目的抽查与指导,指导区县对口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绩效考评具体任务,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上级环境整治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建立健全区县资金管理制度,并积极筹措本级资金,与上级下达的环境整治资金统筹使用。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本地区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定年度目标任务,组织项目竞争立项、审核筛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总结等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建议,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区县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环境整治资金由区县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支出。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环境整治资金中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各区县农村环境标准化管理情况分配。对“达标”县和首次确定为“基本达标”县(不含“达标”降为“基本达标”的县)给予定额奖励,补助标准由省视年度预算规模等因素确定。市级视财力状况,按照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依据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给予区县适当补助;对获评农村环境净化整治的乡镇(街道)给予定额奖励。

第八条  环境整治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各区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九条  环境整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各区县应当抓紧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避免资金闲置、挪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环境整治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收到环境整治资金三个月内,要依据上级项目实施方案,形成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由区县对口项目主管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直对口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资金未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次年将不再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投资计划与结果导向相结合的资金分配机制,根据年度工作任务,以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投资计划为依据,同时考虑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市级将资金及时下达到各区县。年末,对未完成任务的项目剩余资金,市级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环境整治资金中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按要求与市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市根据各区县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环境整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财绩〔202019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中,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区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环境整治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整治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整治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印发后,省市要求、市县体制或支持方式等方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财政局  中共沈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农〔2019564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