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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29

问:制度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根据《辽宁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辽委农领发〔20222号)、《关于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厅秘发〔202317号)、《辽宁省农村环境标准化管理指南》(辽农领办〔202433号)要求,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辽宁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241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根据省制定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相应制定《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沈财农〔2024406,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问:制度修订和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根据省制定的管理办法、市委和市政府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市制定的实施细则相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

1.“总则”部分。修改了市级层面牵头部门,由原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

2.“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部分。一是修改了资金使用范围。对照省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相应删除了村庄规划和农村地膜污染治理等内容。二是修改了绩效考评内容。对原实施细则中绩效考评内容,按照省制定的管理办法,调整为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各区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三是对原实施细则中的“市对区县各专项资金具体补助标准”,不再列示详细内容,按照“依据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给予区县适当补助”进行表述。四是根据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增加“对获评农村环境净化整治的乡镇(街道)给予定额奖励”的政策。

3.“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部分。按照省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各区县收到资金提出:“各区县收到环境整治资金三个月内,要依据上级项目实施方案,形成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具体要求。

4.“绩效管理和监督”部分。按照省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区县从事前、事中、事后等方面加强绩效管理提出了更为严谨和科学的工作要求。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