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调整沈阳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相关指标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9-29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修订调整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相关指标的通知》(辽财农〔2024〕20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沈阳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沈财农〔2022〕274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办法》)中的部分指标分值、评价内容、赋分规则等进行修订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指标1“区县(市)履行支出责任情况”、指标6“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指标8“预算执行率”的分值2分、1分和2分。
二、调减指标2“市以上财政衔接资金下达进度”、指标5“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和指标9“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的分值2分、1分和2分。
三、根据近年来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情况,将指标7“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的项目立项进度和考核时间节点,分别由4月底、7月中旬、10月中旬调整为3月底、7月底、10月底;细化指标14“违规违纪”的评价内容和赋分规则。
四、根据有关机构改革安排,将《绩效评价办法》中的“乡村振兴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同时,将“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更新为“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评分表》印发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