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处(室、部、所):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预决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我们制定了《沈阳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阳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预决算信息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沈阳市财源建设管理办公室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作为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我局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二)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三)部门预决算公开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和沈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同步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我局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我局所属单位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我局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保密审查和公开程序
第九条 进一步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十条 财务部按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信息和公开要求,起草我局部门预决算公开文件,经局保密部门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履行公开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