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栏目列表
2019年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财政补贴变为政府投资或者借款的建议》(第0315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8-09



沈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财政补贴变为政府投资或者借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变“补贴”为“投资”或者“借贷”

您提出的建议合情合理,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财政部要求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原则不再安排或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等,可见我国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逐步提高,对此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2013年起,我市开始探索转变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经过一段时期的探索,2018年我市组建了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沈阳市市本级计划每年出资20亿元,利用5年时间,规模达到100亿元。2018年2月14日我市出台《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沈政发〔2018〕6号):一是与社会资本合作在不同领域发起设立子基金,再利用子基金投资于该领域内需要支持的重点企业或创业企业;二是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我市需要扶持的产业项目。这两种模式的最终目的都是将以往财政资金的单纯性补贴支出变为对企业的投资入股,既能实现对企业的支持,又能保证财政资金收回后的循环再利用,同时借助社会资本力量的加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进而更广泛地实现对企业的支持。

对于变“补贴”为“借款”方面,我市拟起草的《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实施细则》中,对引导基金投资企业的退出价格给予了一定优惠,“即投资3年内,企业股东或第三方可回购引导基金股权,回购价格为原始投资额和同期国债利率的1-1.5倍收益的本息和”,性质上相当于为企业提供贷款。

二、公开受用市场主体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我市引导基金拟参与设立的每个子基金的名称、管理人、设立规模、投资领域等信息,均会在我市财政局官网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该点响应了您提出的“公开受用市场主体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的建议。

对于子基金再投资项目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属于市场主体间的市场化行为,“投资”性质不同于“补贴”,投资协议各方必须遵守关于入股价格等条款的保密原则,因此不方便对被投企业的投资信息进行公示,以避免外界对被投企业的资金能力产生不良猜想,不利于企业正常运营。但为控制投资风险,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平台和子基金管理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例如向企业委派董事、不定期走访、利用第三方审计等,以保障财政资金投出、使用和收回各环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近年来,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没有达到您提出的理想状态,政策创新推广还面临诸多困难。一是企业对政府投资的接受度还不够,很多企业不愿意被稀释股权,需要更长的认知过程。二是政府政策需要有一定延续性,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其他兄弟城市也面临同样的困难。三是我市经济发展目前的状态,需要政府持续投资,尤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和民生保障领域的政府投入是必不可少的。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朝此方向努力。一是学习先进省、市地区关于变“补贴”为“借款”模式和举措的经验。二是研究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财政资金“借款”的法律规定,适时考虑设立债权型基金,并确保合规运作。三是做好预决算公开和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四是强化预算执行管理,逐步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例如:我市逐步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实现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融合。对绩效目标完成、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等实施监控和评价,督促市直部门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关键环节,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当年预算和安排下年预算的主要依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财政监督处(绩效管理处)

联  系  人:刘楠

联系电话:024-22821422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