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东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原市农科院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2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我市《沈阳市深化市属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沈政发〔2002〕17号),原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属于公益类科研院所体制改制单位,为财政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这类科研院所改制后,市政府有明确的财政补助政策。
一、科研院所改制后财政补助政策
目前对公益类科研院所的保障政策是:一是有正常事业费的研院所按在职人员的30%拨付人员经费,2002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从科学事业费中列支。没有正常事业费的院所人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二是根据各科研院所人员情况、科研能力水平以及以往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情况,从2019年起,将科研项目经费直接下达到单位,且其中60%部分可用于人员支出。
二、原市农科院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已发放情况
原市农科院在2012年底向市房产和市财政局提出发放住房补贴的申请,根据市房产部门提供的已审核数据,原市农科院住房补贴已发放情况如下:
1.2002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情况。根据单位申请,市房产部门审核,并依据当时的科研院所改制后财政补助政策,市财政局共拨付原市农科院2002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317.9万元,其中2013年补贴105人,补贴资金292万元;2018年补贴2人,补贴资金25.9万元。
2.2002年12月31日后离退休人员及在职人员住房补贴情况。根据单位申请,市房产部门审核,截至目前,原市农科院安排资金已落实2002年12月31日后离退休人员及在职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451万元,补贴143人。(根据原市农科院提供的情况,单位安排资金实际发放347.5万元)。
三、原市农科院实施“高比例”公积金情况
根据市房产部门的政策解答,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均可享受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待遇,没有其他门槛限制。2016年7月以后,原市农科院有30名“新职工”实行了住房补贴政策(以前的高比例公积金政策)。另,该30名“新职工”在2016年6月以前是否享受了高比例公积金政策,按照当时的政策,需向市公积金中心咨询。
鉴于以上情况,对原市农科院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应依据科研院所改制后的财政补助政策安排落实补贴资金,即对于2002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已全部拨付到位。
对于2002年12月31日后离退休人员及在职人员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原市农科院已落实了部分资金,其余未到位资金,按照财政定额补助规定,并依据“从2019年起,将科研项目经费直接下达到单位,且其中60%部分可用于人员支出”政策,可由市现代农业研发服务中心年初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调剂解决,不足部分通过经营性收入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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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