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红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补助困难区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按照国务院、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我市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并印发了实施细则。其基本内容: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基数的20%和职工个人工资基数的8%,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专户管理。职业年金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基数的8%和职工个人工资基数的4%,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资金归集管理;二是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基金支出明细,银行按照退休人员养老金明细进行发放。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保证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职业年金由省按照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缴纳的职业年金存储额按政策按月负责发放。
2.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财政补助政策: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二是财政补助政策是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以及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给予弥补。
二、我们的意见
1.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缴费的单位列出名单进行分析解剖,促进其缴费,提高单位收缴率,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2.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支持,我们将结合各区县财政实际情况,努力争取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全力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承办处室:社会保障处
联系人:马建辉,朱禹洁
联系电话:13940092079,18604029200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