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制发了《关于做好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2019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沈财金〔2020〕217号),该文件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预算支出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并根据《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2018﹞6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2019年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其主要意义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引导基金是沈阳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母基金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基金或参股其他各级政府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市财政局代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每年依法依规定在预算中安排资金注入引导基金。根据财政部及市政府文件有关规定,2018年以来,市财政每年要对引导基金管理运营总体情况进行绩效综合评价。为了提高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水平,本文件在总结2018年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基础上,参照上级部门和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创新了工作方式方法,在文件中主要详细说明了2019年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绩效评价参考指标,以及具体工作要求等内容,在工作机制方面全面强化了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目标任务
为全面检验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和公平性,系统考察2019年引导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对社会资本的吸引作用和总体投资效益等情况,并找准引导基金管理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措施、完善管理,本文件制定了比较详细的绩效评价工作步骤,设立了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为专项基金管理人、行业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自评和复评明确了方向,提供了具体参考。同时,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目标,确保各相关部门、机构有条不紊、有的放矢、积极稳妥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利用好绩效评价结果,文件强调市财政可以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公开,并适时考虑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基金对后续出资、退出让利以及实施奖罚政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对于专项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将严格控制后期出资,并适时终止投资、择机退出或收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