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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4-26

一、政策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我省设立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 市财政局按照要求将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转发。

二、政策依据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运输厅发布的《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91号)

三、有关要求

一、自2021 年4 月20 日起,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由交通运输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收入分成及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划转前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缴、清理欠费及退费等相关征管工作继续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历史征管数据和资料整理,并妥善保管,按规定核销原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准确提供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摸清公路路产赔(补)偿费近三年收入规模、预算级次、缴费人数量等费源情况,支持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六、划转后,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缴费认定结果和相应文书作为税务部门的征收依据。

七、划转后,税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即出具缴费认定结果和相应文书的交通运输部门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八、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及时足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并做好申报征收和会统核算工作。

九、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799”,预算科目名称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级次为市100%或县100%,收款国库为交通运输部门所在地国库。

十、划转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办事缴费流程,以电子税务局、辽宁移动办税APP、办税服务厅为载体,提供“交通运输部门协办申报、网上自主申报、办税服务厅申报”多种申报方式,“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种缴费渠道紧密结合,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积极推动全省通办、同城通办、一站式服务、一窗通办,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十二、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十三、2021 年4 月15 日前,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完成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业务和数据信息交接。

十四、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链接: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