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辽财资〔202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国有企业月报编报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各报送单位应于次月4日前,通过省财政厅统一报表平台完成月报报表报送工作。同时,将加盖公章的《2022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指标数据核对表》、《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异动指标解释等信息)与月报一同报送。
3.请各报送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内部责任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编报,切实履行数据审核监督责任,严格遵守报送时限要求,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同时加强数据应用,做好汇总分析。市财政局将加强月报工作考核,适时对2022年月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请各报送单位于2022年2月8日前将《2022年企业月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表》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详见附件)。
4.请各报送单位结合建立国有企业名录工作的相关要求,摸清国有企业户数情况,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编报范围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调整更新报送口径,在附报材料中说明相关情况。
联系人:李晶莹;联系电话:22823910。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8日
附件2: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