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财金〔2025〕208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保险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辽财金〔2025〕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市全面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助力提升大豆种植积极性,更好服务保障油料供应安全。
我市保费补贴分担比例与原大豆物化成本保险比例一致,即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康平县):中央财政补贴 45%,省财政补贴 32%,市财政补贴 3%,农户投保缴纳 20%;其他区、县(市):中央财政补贴 45%,省财政补贴 30%,市财政补贴3%,县财政补贴2%,农户投保缴纳 20%。
各区、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保险机构要认真总结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docx
文件链接:政策解读: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
文件链接:图解: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在全省全面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